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699號徐玉美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96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玉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69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徐玉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6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黃家洋  
      邱偉峰  
被   告 徐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390元,及其中新臺幣66,154元自民
國99年6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7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9,3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