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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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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97號許舒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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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訴字第30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舒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97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舒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97號
112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宣嫚
訴訟代理人 陳金永
被   告 黃銘峻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許舒恩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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