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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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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502號李應朕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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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應朕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應朕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李應朕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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