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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502號李應朕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應朕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應朕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李應朕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