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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995號鄭新右之扣押命令、囑託變賣股票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獲字第179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新右之扣押命令、囑託變賣股票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99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鄭新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債務人鄭新右(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所有在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庫存保管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庫存保管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主旨:請臺銀綜合證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所示之方式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