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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97號黃銘峻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訴字第30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銘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97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銘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97號
112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宣嫚
訴訟代理人 陳金永
被 告 黃銘峻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許舒恩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