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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941號朴美正(PARK MEE JUNG)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9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朴美正(PARK MEE JUNG)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94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國書、朴美正(PARK MEE JUNG)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9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游豐維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王國書
朴美正(PARK MEE JU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