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45號卓聖翰之判決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2年度婚字第1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卓聖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4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卓聖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45號
原   告 蔡宜婷
被   告 卓聖翰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0(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A*********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
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二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