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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45號卓聖翰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2年度婚字第1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卓聖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4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卓聖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45號
原 告 蔡宜婷
被 告 卓聖翰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0(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A*********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
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二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