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8421號謝煜祥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火字第284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煜祥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842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煜祥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收取如說明二之存款債權新臺幣4,250元。
說明:(略)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火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