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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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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619號林三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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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秋112簡字第261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三本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619號林三本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林三本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   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三本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三本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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