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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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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259號潘郁蓁(原名:潘琪方)之判決正本及帳單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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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02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郁蓁(原名:潘琪方)之判決
          正本及帳單明細。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2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潘郁蓁(原名:潘琪方)間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帳單明細,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2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俊雄  
訴訟代理人 于巧柔  
被   告 潘郁蓁(原名:潘琪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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