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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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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974號李旻峮即李淑卿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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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火字第849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旻峮即李淑卿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97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旻峮即李淑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李旻峮即李淑卿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返還保價保險金債權新臺幣1,526元,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說明:(略)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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