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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09號康勇生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1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康勇生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0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康勇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被 告 康勇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