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09號康勇生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1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康勇生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0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康勇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被   告 康勇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