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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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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3524號胡灯保、李家瑩兼陳張富之繼承人、高金子、黃碧嬌兼黃崑山之繼承人、廖緯川、廖惟仁、廖偉誠、廖子琄、廖珮含、黃廖茶花、陳得隆(即陳鐸元之繼承人)、陳盈吟(即陳鐸元之繼承人)、劉佩姍之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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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1年度訴字第35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灯保、李家瑩兼陳張富之繼承人、高金子、黃碧嬌兼黃崑山之繼承人、廖緯川、廖惟仁、廖偉誠、廖子琄、廖珮含、黃廖茶花、陳得隆(即陳鐸元之繼承人)、陳盈吟(即陳鐸元之繼承人)、劉佩姍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52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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