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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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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532號原告FOWLER ELI MORGAN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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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他字第532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原告FOWLER ELI MORGAN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53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FOWLER ELI MORGA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532號
原      告  FOWLER ELI MORGAN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怡君即臺北市私立詠硯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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