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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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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015號施卓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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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00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卓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01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施卓志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01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蕭雅如  
被   告 施卓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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