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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445號陳昱如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一)(更正)」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小字第44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昱如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一)(更正)」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445號原告陳一仁與被告陳昱如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一)(更正)」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