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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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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0號王國書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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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訴字第19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竑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國書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補充狀(一)、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5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補充狀(一)、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思宜
股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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