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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9號王思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2訴字第39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思惠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99號吳昱霖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王思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股 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99號
112年度訴字第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昱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146號、第26538號、第27064號、第27290號、第27300號、第27643號、第28145號、第29474號、第30190號、第30678號、第30800號、第32566號、第33752號、第34089號、第36694號、第37062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蒞追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昱霖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