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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546號張春碧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05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春碧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54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春碧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5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張春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零壹元,及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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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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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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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萬5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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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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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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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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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