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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98號被告蔡美福之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47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美福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98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美福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98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維華
被 告 蔡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