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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吳勳禹之審理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康112簡上字第17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勳禹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吳勳禹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吳勳禹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審理傳票,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股別:康股
書記官許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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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簡上177審理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