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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383號徐笙原(原名:徐榮欽)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03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笙原(原名:徐榮欽)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83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笙原(原名:徐榮欽)間返還
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8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戴安妤
被 告 徐笙原(原名:徐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203元,及其中新臺幣37,829元自民國
94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132元,及其中新臺幣191,341元自民
國9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