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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595號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浩然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05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浩然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595號原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墊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595號
原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訴訟代理人 李書儀
徐嘉孜
張恪騫
被 告 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