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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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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56號陳俊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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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訴字第42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5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俊良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林家禎  
被      告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叁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 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計算標準
63萬元
503,097元
110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20日止
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78%
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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