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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92號張龍韜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速112毒聲字第39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龍韜裁定1件公示送達,除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外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392號張龍韜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張龍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龍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龍韜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