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07號楊喬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力112年度訴字第40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喬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喬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楊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編號
|
產品
|
計息本金(新臺幣)
|
年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民國)
|
1
|
小額信貸
|
47萬1,884元
|
10.83%
|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2
|
小額信貸
|
40萬8,166元
|
12.41%
|
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股 別:力股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