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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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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07號楊喬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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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力112年度訴字第40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喬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喬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楊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編號
產品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民國)
1
小額信貸
47萬1,884元
10.83%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40萬8,166元
12.41%
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股       別:力股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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