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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91號黃家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49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家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9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下午2時29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