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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2715號郭晉造(即郭宗翰即李宗翰)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申字第427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晉造(即郭宗翰即李宗翰)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2715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郭晉造(即郭宗翰即李宗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附件:
債務人郭晉造(即郭宗翰即李宗翰)對第三人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權,自即日起,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應按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金額),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劉穗筠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