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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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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692號劉國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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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66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國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69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國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6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劉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萬伍仟貳佰壹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899元
合    計   20,899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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