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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06號張誌強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16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誌強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606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誌強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上午9時28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