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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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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57號梁賜豪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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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21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梁賜豪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57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梁賜豪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5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   告 梁賜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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