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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藍世豪之到院閱卷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藍世豪之到院閱卷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到院閱卷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藍世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到院閱卷函係通知本院已調取102年訴字393號(即104上易775)卷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藍世豪得到院閱卷。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