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73號鄭廷凱即鄭旭仁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2年度訴字第40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廷凱即鄭旭仁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7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廷凱即鄭旭仁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物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A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鄭廷凱即鄭旭仁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旭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參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旭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