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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71號汪怡瑋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6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汪怡瑋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71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汪怡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汪怡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