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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29號李沛庭,李桐水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訴字第45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沛庭、李桐水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2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下午2時23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