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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4400號楊麗娜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天字第1044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楊麗娜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440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麗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①終止債務人如說明二...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②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新台幣..元、...新台幣...元(含手續費250元),均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另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存摺封面影本到院,以利本院發款。債務人其餘保險契約,請第三人依說明七辦理。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