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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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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270號高永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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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02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永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27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永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2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宋誠耘  
被   告 高永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捌拾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捌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6萬1055元 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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