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270號高永寶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02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永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27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永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2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宋誠耘
被 告 高永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捌拾元,及附表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捌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6萬1055元 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