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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75號相對人許玉汝(即蔡寶秀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1375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許玉汝(即蔡寶秀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37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許玉汝(即蔡寶秀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瑞斌
相 對 人 蔡添發
周鎮忠
周哲忠
黃周寶鳳
周寶琴
周寶玉
周王幸玉
游寶吉
蔡添財
游進雄
許芷庭
許玉汝
邱宥維
邱姵萍
邱宥竣
蔡靜蓮
游寶雀
游寶珍
高太平
高麗雲
高秀梅
高秀芬
高文板
呂錦雲
高誠鴻
高禎霙
高飛明
李高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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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司聲1375號裁定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