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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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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明賢之判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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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明賢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鳳翔餐飲事
    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明賢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施孟廷  
被   告 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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