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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明賢之判決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明賢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鳳翔餐飲事
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明賢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施孟廷
被 告 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