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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江南玫、江威亷、江威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孝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江南玫、江威亷、江威正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江南玫、江威亷、江威正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江威英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劉柏逸律師
被 告 江南玫
江威亷
江威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江聲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美玟
附表一:(略)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