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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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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相對人羅苡婷、賴其均、賴威瑞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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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羅苡婷、賴其均、賴威瑞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羅苡婷、賴其均、賴威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合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維賢
送達代收人 張譽馨
相 對 人 羅苡婷
           賴其均
賴威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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