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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70號賴生博真機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安112易字第67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賴生博真機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670號賴生博真機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賴生博真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審理。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股 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