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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1414號李泳志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甲字第1614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泳志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141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泳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甲字第16141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1414號併入貴股111年度司執字第101006號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