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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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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390號饒芳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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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小字第13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饒芳銘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390號原告鍾易宸與被告饒芳銘間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390號
原   告 鍾易宸
被   告 饒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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