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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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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197號周世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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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2年度訴字第41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世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9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世昌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9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住
            呂宸彰    住同上
被   告 周世昌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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