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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197號周世昌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2年度訴字第41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世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9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世昌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9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住
呂宸彰 住同上
被 告 周世昌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