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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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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56號蘇欣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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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2年度訴字第44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欣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5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欣怡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住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蔡興諺  住
被   告 蘇欣怡    籍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1 47,307元 44,527元 15% 自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35,315元 535,315元 16% 自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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