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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4146號劉伴蘭之不動產優先承買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公字第941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伴蘭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5日北金職一字第56號不動產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41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司執94146)等與債務人林明富即林聰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