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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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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735號鍾勝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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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87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勝雄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735號原告顏暘與被告鍾勝雄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735號
原      告  顏暘  
被      告  鍾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9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09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48,09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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