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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4617號吳傳崴之扣押命令、移轉命令各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黃字第1346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傳崴之扣押命令、移轉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4617號債權人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傳崴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扣押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吳傳崴(身分證統一編號:E125853011號)在說明二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所示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小資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㈡移轉命令(主旨):債務人吳傳崴對第三人小資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自即日起,於說明四所示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