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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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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94號林聰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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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訴字第39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聰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9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聰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994號
原   告 劉國祥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被   告 林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OO路O段二三八巷二十號房屋遷出,並將該房屋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三日起至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OO路O段二三八巷二十號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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